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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资产债权收益权(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资产债权收益权转移)

精选信托 2023年10月22日 14:48 53 p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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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兴金投资产债权靠谱吗

金堂兴金投资产债权靠谱。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百分之100控股。

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8-84922220,公司邮箱173805204@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是2007-06-14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14号。

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富波,注册资本5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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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堂县现在经济怎么样啊 ?以后有那些方面可以发展的呢?

目前金堂的经济发展正处于腾飞阶段,金堂县实现了对外开放的招商引资战略。对县外人员到我县来创业给予了极大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我县与国内外的联合与协作,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重点

第一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投资以下项目:

1、能源、交通、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食品、机械、医药、电子、服装、建工建材、精细化工等项目;

3、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高科技项目;

5、产品出口型项目;

6、旅游项目等。

二、税费优惠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县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旅游项目的内联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

2、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凡在我县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内联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80%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

2、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100%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按80%返还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五条 凡在县内征地新办企业,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从优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兴办县内总体规划的各类企业。

第六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的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

1、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

2、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免缴有关规费;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3、在我县兴办生产性项目所用土地,地价可根据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优惠10-35%;

4、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年租或折资入股的方式。其土地使用权和使用用途不变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我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以当地当年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作价入股,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七条 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县外投资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我县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包括承包、兼并、技术入股等,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并可缓交1年。

四、工商登记

第八条 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制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工商注册可保留原企业名称。

第九条 凡进入我县的新办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一律采取“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先组建企业法人,后向有关部门申办专项许可证。申办企业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文件:(!)投资者合法资格证明;(2)验资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4)与经营范围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使用证明和从业人员名册;(5)投资者签章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第十条 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的企业,均可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方式自主决定。允许企业多品种、跨行业经营,充分体现企业的意愿。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申办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的个体、私营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十二条 外地来我县的暂住无业人员,可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向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

五、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凡属我县生产需要,自愿来我县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毕业生),以及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都属引进的范围。

第十四条 通过智力支援、聘用等形式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人才,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调入的人才,原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参加全市统筹,关系可放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工资由企业根据其贡献和能力或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凡引进到我县企业的人才,使企业连续两年新增利润(税前)5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或按县上政策规定的奖励以外,原户口在我县城区以外的,优先解决进城指标、家属随调及子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的家属是农村户口的,按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农转非。

六、劳动人事

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自主确定用工数量、用工条件和对象,拟定招工简章报劳动部门审核后,自主招收或委托劳动部门招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关系等事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未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无权调动。

七、金融和外汇管理

第十九条 我县各家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开户、结算、咨询服务等方便。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我县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均可按有关规定保留在现外汇帐户上。

第二十一条 外商分配所得红利为人民币的,持有关证明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市场调剂为外汇后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外商投资者境外汇入的投资款的外汇,经批准可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汇,换为人民币投入营运。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产品所收入的外汇,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外商投资企业需进口本企业生产用原料或设备,可持有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内外筹措资金及贷款时,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和金融政策规定。

八、其它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保护。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省、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公安机关视需要签发一年、两年或五年多次有效出境证件。并可视需要办理国内暂住证。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煤、通讯、运输等优先安排,价格或收费标准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并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七条 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我县的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在设备审查、商检上享受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凡在三中园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和内联企业,由园区牵头,在园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县计经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税收兑现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定期集中审定一次,财政部门凭县对外开放办出具的通知单返还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凡在县内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税收外的各项收费具体标准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国家、省、市对外商和内联企业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到计经局立项并动工的企业和项目仍按金委发(1994)26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立项并动工的企业和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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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堂县现代农业投资资产债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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