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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博山城市建设债权1号(淄博公有债权一号、二号)

资讯中心 2022年10月05日 00:02 225 p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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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

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接触到汇报的情况与日俱增,汇报可以是工作开始前的规划安排,也可以是工作完成后的分析总结,怎么样才能完成优秀的汇报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 篇1

为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省森防指提前部署,超前预警,抢抓措施落实,各级防火和林业部门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了全省在异常严峻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防火形势总体平稳,清明节期间全省没有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具体情况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火险预警预报。清明节前,省森防指下发了两个《通知》,对清明节期间的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安排。省政府对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森林火灾情况进行了及时通报,警示各级认真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4月2日,省森防指指挥、副省长赵润田到泰安、莱芜两市督查森林防火工作。4月3日,省森防指副指挥、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省森林公安局局长刘得到济南市检查森林防火工作。4月2日至4日,省林业厅党组书记董书华赴淄博、莱芜检查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各级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强化检查督导和值班值守,抓好火源管控和信息报送,科学组织施救,严防发生人员伤亡。进入四月份,省林业厅由厅领导班子带队,分七个组分别对14个森林防火重点市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4月1日,省森防指办公室召开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近期火情的发生情况,分析了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要求各级认清形势,全力以赴打好森林防火攻坚战。根据预警监测,省森防指办公室分别在3月28日和4月3日两次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预警”,提醒各级提前落实工作措施,抓好火源管控,确保不出大的问题。

二、强化火源管控,加强重点部位盯防。清明节期间,各级把上坟烧纸祭祀用火管控作为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林区散坟、孤坟要严看死守,禁止林区焚香、烧纸祭祀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杜绝因祭祀引发森林火灾。各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包村、包林场制度,把火源管控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在重点部位增设检查站,充实加强检查巡逻力量,及时教育进山人员,收缴火种。全省3.2万多名护林员节日期间全部划片包区,坚守岗位。远程视频林火监测指挥中心、了望台(哨)24小时值班,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扑救,早处置。

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防火氛围营造。清明节期间,各级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周”专项活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火基本常识,切实增强全民安全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的意识。省森防指办公室和驻济某部联合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确保森林防火宣传全覆盖,无死角。各级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市民文明祭祀,倡导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祀、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推广采取植树、送花等有益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扫,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隐患。4月1日,省森防指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勿让清明火纷飞,一束鲜花祭故人”的倡议,联合山东卫视、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大众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共同倡导“绿色清明,文明祭祀”。

四、强化值班值守,加强火情科学处置。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全体基层机关干部和森林防火人员全员上岗,划片包干,定点蹲守。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和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火情动态,对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时指挥调度,快速汇总指挥报告火情。重点林区制定了清明节森林火灾扑救专项预案,各级专业消防队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确保快速出动,迅速扑救。高火险地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坚持重兵投入,小火当成大火打,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 篇2

屯溪区地处中心城区,东部与歙县交界,北部与徽州区接壤,西部、南部与休宁县毗邻,四季分明,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东西长20.7公里,南北宽14.4公里,土地经营面积13940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735.7公顷(在林地中,有林地面积4890.8公顷),森林覆盖率38.56%,活立木总蓄积395208立方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林业局关心支持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全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了以区长为指挥长、区委副书记为政委、分管副区长为第一副指挥长,区直31个单位和市直7个单位为成员的屯溪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各镇也都成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村级组建了护林防火组织。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抓”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每年都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与五个镇及市直七家有林单位分别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和《森林防火联防责任书》。各镇也都与村、村与组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通过落实区四大班子领导包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包村、镇干部包村、村包组、户、山头地块,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清明期间,是农事和祭祀用火的高峰期,也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期,森林防火形势严峻,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情。为确保清明期间我区森林资源安全,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部署,抓好落实。

一是警钟长鸣,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我区作为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又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尤为重要,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是我们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

历年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在每周区委常委扩大会、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安委会等会议上,都专门对做好全区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进行强调,真正做到逢会必讲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全区上下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很弦。丝毫不能松懈,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每周决办。

二是加强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清明期间,我区通过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出动防火宣传车、发放宣传画册、悬挂防火横幅、手机短信等宣传形式,深入到林区、村庄,加大对《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其中在进山路口、景区景点、坟山出入口等重点地段悬挂横幅160余条,张贴防火标语300余条,出动防火宣传车40余台次,发放防火一封信5000余份,发放手机短信5000余条,新增防火宣传牌40块。通过各种宣传手段,着力提倡以献鲜花、植纪念树等方式进行文明祭祖,营造出浓厚的防火宣传氛围,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三是严管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当前,正直春季森林防火的紧要期,我区以坟场集中地(如湖边公墓、徽陵公墓、占川公墓、炮台山、螺蛳顶、洪观山、稽灵山、雀山路石油公司路口等地点)、容易发生火情的地点为重中之重,现在每天加派500人左右的护林管护力量,进行野外火源的管理,严防死守。同时还加强了对零星坟场的'监管,并对祭祖人员携带的祭祀物品做到在焚烧池内集中焚烧,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管,全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共梳理出重点人群(精神病、弱智、聋哑等)共计140人,加大监管力度,明确专人监管,防止其随意燃烧祭祀用品或玩火。

四是加派护林力量,严防死守到位。当前除专职护林员每天携带护林员GPS定位系统,对各责任区内的山场进行巡护外,各镇和市直有林单位也都增派了护林巡山管护人员,对所有的山场、坟山坟场、进山路口等137个森林火灾风险防控点加大管控力度,严防死守。同时每个卡点做到了“五个五”(配备5个二号工具、5个灭火器、5个灭火弹、5把砍刀,每个卡点上至少要有5个人),参与防控人员必须佩带醒目的防火标志(袖章或胸牌),必须值守到位,绝不允许脱岗,确保管控力量和严防死守落实到位。清明期间(4月4日至4月6日),启动屯溪区区直单位护林防火联系村(社区)制度,区直55家单位每天都安排人员参与、指导、督促、协助55个有林的村(社区),共同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五是加强防火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防火期内,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值班电话(固定电话)和带班领导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我们还要求各卡点的应急值守人员的手机也必须24小时开机,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规定,坚决做到不脱岗、不漏岗,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的畅通。我区从3月26日开始,执行每日火情“零报告”指导,每天下午17时前,将当天的防火情况向市防火办零报告。并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报告管理制度。

六是加强应急准备,物资储备到位。我区对各类(区、镇、村)扑火应急队伍进行了整合,组建了区级扑火应急队伍一支共计130人,五个镇及四个街道办事处也都分别成立了30人和20人的应急队伍9支共计230人;47个有林村(社区)都组建了15至20人的扑火应急队伍共计734人。

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置难的特点。因此,在清明节期间,我区始终坚持高度戒备、快速反应,把小火当作大火打,区、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林单位、村(社区)各扑火半专业队伍、义务扑火小分队、森林防火向导员队伍要相对集中,整装待命,始终处于应急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火情随时采取措施,形成了区、镇、村三级应急响应体系。

物资储备上严格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要求,储备到位,我区主要储备的是风力灭火机、油锯、4公斤干粉灭火器、柴刀、水泵、灭火水枪、手投式灭火弹、二号工具等各类扑火器具,价值达17万余元;各镇主要储备的是4公斤干粉灭火器、油锯、灭火弹、柴刀、二号工具、电筒等各类扑火器具,价值达3万余元;各行政村也都配备了“3个50”(50把二号工具、50把电筒、50把柴刀,有的村和社区还另外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并进行了维护,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七是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清明期间,区纪检委(监察局)将派出督查组,对所有参与森林防火防控人员(包括到村区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各卡点严防死守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擅自脱岗等违反纪律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查处,绝不姑息。

因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的,区森林公安将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惩肇事者。同时区纪检委(监察局)还要依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坚强领导下,有决心、有信心,更加扎实地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建设黄山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 篇3

“清明节”将至,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清明节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xx县高度重视,多项举措全方位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形势持续平安稳定。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

镇巴县制定了《镇巴县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山头,确保“清明”节期间不出问题。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办)结合2020年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利用宣传车、横幅标语、警示牌、宣传单、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应知应会知识和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从源头上预防森林火灾。

三是强化火源管控。

清明节前后,各镇(办)严格落实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有效控制农事用火。加大对重点地段的监督检查,护林员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加强巡护;清明节期间,各镇办在坟墓集中的地方和主要林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对全县重点防火区实现全覆盖,对进山祭祖人员和进入重点林区人员进行事先登记,严格检查,严防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内。

四是强化应急值守。

各镇(办)及时开展扑火实战演练,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召开森林防火专题工作布置会,分析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形势,部署落实对策措施。加强清明节期间防火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全面掌握本区域火险等级、火情动态、扑救队伍和物资储备等状况。各应急队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突发情况能联得上、召得来,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资源安全。

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 篇4

清明节前后历来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受传统祭祀方式的影响,清明节期间我场上坟烧纸现象还十分普遍,为切实加强我场今年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单位森林防火工作作水平和综合防控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森防(字)【20xx】1号指示精神我单位现作如下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我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包片领导人责任制,管护人员包村的层层落实的包干方法,把防火责任落实到具体人。清明节期间,我单位严格检查村屯、牧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部位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二、切实加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森林防火氛围。

我单位认真组织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宣传”的活动,以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文明祭祀等为重点,努力普及防扑火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倡导文明祭祀,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宣传上我单位共出动宣传车1辆并安装车载播音器、宣传标语、人员12人,深入村屯牧点大力宣传。同时认真抓好“春季森林防火第一战”活动的开展,积极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

三、要进一步加大巡防巡查力度,切实抓好野外火源管理。

清明节当天我单位生产科和保卫科进行巡查巡护,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延长巡查时间,严格巡查登记。要强化对重点地段、重点时期的监管巡查,对我场道路及墓区周围等重点地段死看死守。加强火源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上坟烧纸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强化防火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通畅。

清明节期间,我单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坚决杜绝脱岗、漏岗问题的发生。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清明节期间坚决落实日报告制度,每天向场防火办值班室上报当天和的情况,确保森林火情动态、扑救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现象的发生。

经济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1、破产财产:第一号房屋,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0万元,专利权评估作价700万元,2008年2月10日该公司(破产人)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

2、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A银行可以得到2000万偿额.

十几万标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有先后之分吗?

十几万标的债权申请 强制执行 有先后之分吗? 有;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 钱给付内容的多个 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 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强制制行的法律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 管辖权 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 传唤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 拘传 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办理房产证 、土地证、林权证、 专利 证书、 商标 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 法规 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 招标 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 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 财产保全 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制执行主要就是针对于一些不配合法律的判决,而给的一种惩罚方式,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债权如果出现多个债权人,那么对于债权还款也是有先后顺序的,谁的时间在前,那么谁就会得到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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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楼盖、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电梯及管线阀门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

财政、公用、电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推行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业主自我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第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原产权单位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本幢住宅或者本住宅区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维修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存入银行专户,资金归业主所有,并按幢立帐,核算到户,其利息收入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第十条 市、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原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共同监督。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不得动用本金),综合运用,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由同幢住户相关业主负担:

(一)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二)柱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各户楼地面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费用,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的业主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房屋的上下业主平均分摊;

(四)楼盖的维修费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五)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业主按户平均分摊;为某层所截用的楼梯,由所截用以上的业主按户平均分摊;

(六)共用的走廊通道、阳台的维修和外墙粉饰费用,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七)电梯、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供电线路、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受益的业主按户分摊。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委托维修单位提出工程预算;

(三)房产管理部门和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维修基金管理单位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划拨维修费用。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住房维修基金和利息继续用于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执行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第十五条 业主装修、维修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因装修、维修或者使用不当,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毗连房屋造成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六条 业主维修住房时,涉及相关业主权益的,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维修人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干扰,注意保护住房,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各朝代的根艺的发展史

根的艺术,其历史源远流长,它在中国是一门既年轻又古老的艺术。说它年轻,是因为近些年才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说它古老,则因为这门艺术在我国几经兴衰,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我国劳动人民利用树根、竹根创造艺术形象和日常生活用具的实践活动,在原始社会用木锄松土,古帝少昊时期雕刻木像,商周时期造木人等木雕作品出现的同时就开始了。我们的祖先不仅采用木、玉、骨、石以及贝壳等物制作装饰品,同时也采用树根或竹根制作装饰品。著名史学家常任侠先生曾说过:这种根制装饰品与日本古代叫作“根付”的东西相似,我们民俗端午节小儿佩带苍术根也的原始的遗风。可见利用根材制作艺术和实用品,在原始社会已有萌芽。根的艺术同其他工艺美术一样,从原始人的劳动中逐渐产生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根艺作品也在人类的劳动中逐渐发展和变化。现存最早的根艺作品,到目前为止要算战国时代的“辟邪”和“角形器”了。

1982年,在湖北省荆州博物馆清理江陵县马山一号楚墓时,发现了我国战国时代的根雕作品“辟邪”。据国家文物部门考证,该文物制作与公元前340年至公元前270年之间。它证明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作根艺作品的事实。而从“辟邪”虎头龙身,四足雕有蛇、雀、蛙、蝉等图案,呈行走之状,富有动势和神韵的特点,可看出古代根艺作品的自然形态和人工雕琢的技巧。再从楚人认为墓中有“辟邪”,可以驱邪驱鬼灭灾,保护墓主的安宁,把它当作一种镇墓兽,可看出古代的根艺家对根艺创作已具有了鲜明的思想感情,也说明了一切艺术创作都离不开当时社会现实的制约。

几年以后,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在荆门市十里铺镇王场村包山墓地的挖掘中,从最大的一座包山二号楚墓里,发现我国战国时代比较精致的根艺作品“角形器”。椐考证,这件根艺作品的随葬年代大约为公元前300年左右的战国时代。它保存完整,造型美观,形状的两只盘结而成的小螭(chī痴),似如古代传说中没有角的龙一般。古代艺术家对这种天然根,依形度势,略在局部地方加以雕刻螭头形象以及腹部的纹理,不仅突出自然之美,而且显示出人工技艺十分精巧,可看出根艺创作的“天人合一”之妙,至少已在战国时期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平。这种乌色树根制作的根艺作品的发掘,不仅可以得知当时先人们如何才采用天然木根创作工艺品螭的形象,当作为古代建筑物或工艺品上常见的装饰物,反映了先人们的审美意趣和楚文化的水平,而且为我国现代根艺研究和事业的继承发展以及技艺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形象史料。

《曲阜县志》中记载,在西汉时期,孔子的家族曾利用楷(jiē阶)木自然弯曲的形态制作了拐杖。《汉书·五行字》中记载:“成帝永始元年二月,河南街邮樗树生枝如人头,眉目须皆具,亡发耳。哀帝建平三年十月,汝南西平遂阳乡柱仆地,生枝如人形,身青黄色,面白,头有髭发……”在《钩沈》小说“玄中记”中叙述,“汉桓帝出游,在河上,忽有一青牛从水中出,直走荡桓帝边,人皆惊走。太尉何公时为殿中将军,为人勇力,走往逆之。牛见公往,乃反走还河。未至河,公及牛,乃以手拔牛左足脱,以右手持斧砍牛头而杀之。此青牛是万年木精也”。从孔氏家族的天然拐杖,到汉哀帝时,乡下发现树根如人形及汉桓帝出游,遇河中漂浮着似如青牛般的阴沉木……可看出古代先人们对根木自然美的发现。在《后汉书·郭伋传》中记载:“行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各骑竹马道次迎拜”。载竹为马,儿童嬉戏之具。

《南齐书》中还有齐高祖赠予隐士僧绍竹根“如意”的记载。这个“如意”是个像嫩芽箨包的竹冠,似灵芝或云形,而柄微曲象征吉祥的玩赏物,它是采用竹根的自然形态,略加人工雕琢而成的。这个时期还出现了不少采用树根制作的杖头、笔筒、佛柄、抓背、烟斗(见图)等是实用品,以及宫、厅、轩、堂、橱、和家庭中的豪华根艺陈设,甚至发展成为高贵的艺术礼品和吉祥物品等等,特别是利用树根制作的各种家具尤为常见。

到了隋、唐时期,我国根艺创作随着美术事业的兴盛而相应得到发展,根艺作品不仅在民间流传,为人民所喜爱,也得到当时统治阶级的珍爱。在《新唐书·李泌传》中记载:“泌尝取松樛枝以隐背,名曰‘养和’,后得如龙形者,因以献帝,四方争效之。”说的是唐时邺官李泌采用天然树根,制作龙形抓背献给皇帝的事。《桂苑丛谈》中记载,唐时候有人发现有一种节茎呈四方形竹子,深秋至简,经岁成竹,质坚韧,可做手杖及观赏用。而唐人段公路在《北户录·方竹杖》中,对把方竹削圆上漆制作拐杖评为“庸俗不解事之诮”。可见当时人们对竹子自然形态美的重视。唐代韩愈在《题木居士》中关于“火透波穿不计春,根如头面干如身。偶然题作木居士,便有无穷求福人”及“为神讵比沟中断,遇赏还同爨(cuà窜)下余。朽蠧不胜刀锯力,匠人虽巧欲何如”的叙述,也可看出当时根艺的兴起和被人们所珍爱。韩愈的着两首诗也描述了一件“人物”根艺美术作品的思想和艺术特色。“根如头面干如身”,可看出当时这件作品的作者,将一个带树干的根倒立起来,创作了一件“似人”的艺术作品形象。在作者心目中所表现的人物形象不的一位普通人,而把它视为一尊“神佛”的形象,既称之为“木居士”。古人认为这一根艺造型,所表达出的形象与思想内容和树根本身所自然形成的“主观意志”有关。这一“天人和一”的根艺美术品,人们把它供奉在庙里,像雕刻家书塑造的泥菩萨一样当成神仙求降福于人间。从这件工艺作品,还可以看出唐代根艺注重根的自然形态,巧用自然腐蚀和虫蛀的效果,把“朽 ”的非凡能力,视为鬼斧神工,使工匠也感到无能为力。它形象地为后人展示了根的艺术不是完全人工所致,而是自然形成的艺术。它“拟人”、“非人”的形象又说明了根的艺术不是“具象”也不是“抽象”的艺术,而是“似是而非”的造型艺术。

在五代时期,画家阮郜绘制的《阆苑女仙图卷》中,也出先了天然木榻、凳等根艺器物……

到了宋、元时期,根的艺术不仅在宫廷和民间发展,同时也出现在石窟庙宇之中。采用各种树根雕刻佛像,常常与泥塑媲美。至今在我国的一些石窟和庙宇中,仍然保存有根雕佛像。同时还为宫廷和庙宇增添了不少贵重文物和陈设。在宋代《太平广记》“荆根枕”中详细地记载着利用荆树根创作狮子形木枕赠送庙上的故事。书中说,古代有一位商人叫张弦,一天他骑着马路过华岳庙前,把马栓在一棵金荆树上便就地睡了起来。突然马受惊拖走了这棵金荆树。张弦惊醒后便追到马前,取下这棵树仔细观察,只见根部形状好像一头狮子,头、爪、腿俱在。张弦将此带到华阴县城,请一位木匠进行雕琢修整,加工成为一个狮子形木枕,献给华岳庙上。这守庙人如获至宝,将它锁在柜中,精心珍藏起来,路过此地的人要用百元钱买通守庙人,才得以看到。这个例子充分地说明了根的艺术在当时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后来随着唐、宋的木、竹雕刻艺术派别的演变和刻技的发展,根艺美术的创作表现形式也出现了技艺上的发展局部雕刻的根雕作品层出不穷,使根的艺术形成了根雕形式。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根艺实用品。元代名画家王振鹏借用根雕的艺术的自然古雅之美,作为他创作绘画作品的素材,他的《伯牙鼓琴图》中香炉几架就是当时的`实用根艺作品。

到了明代、根艺就更加发达。从一些文献记载中,可看到根艺家们不仅利用木、竹根创作出适合人们欣赏的摆设,而且还雕刻出具有实用价值的高级家具以及其他实用品。尤其当时的跟制拐杖更为出名。明代传有李东阳《灵寿杖歌》:“谁采青壁红琅 ,见之慕之不容口。锡以嘉名曰灵寿,爪之不入行有声,金可同坚石同久。吾家此物旧所有,神与相扶相守。”明代谢在杭所著《五杂俎》书中“物部”记载:“吴中以枯木根作蝉椅,盖本与此。”在“长物志”中也记道:“以天台藤为之,或得古树根,如虬龙结曲臃肿,槎牙四出,可挂瓢笠及数珠瓶钵等器,更须莹滑如玉,不露斧介者为挂,近见以五色芝粘其上者,颇为添足。”除了文字记载,明代仇英绘制的《金古图》、《桃李园图》画中,也出现了树根椅子(图1)。在上海市豫园中玉华堂内,至今陈列的根制双椅、玉玲珑麒麟和凤凰等实用品及观赏品,也是明代根艺家们采用榕树根创作出来的(图2)。在《陶庵梦亿》书中,对明代人溪澄有这样的记述:“貌若无能,而巧夺天工……然其所以自喜者,又必用行之盘根错节,以不易刀斧为奇,经手胳剖磨之而逆得重价”。

到了清代,根艺创作又有了新的成就,在《胤祯妃行乐图》画中,有呈现出天然树根的床。当时著名的《聊斋志异》作者蒲松龄,在故居山东淄博市陈列的文物中,有他自己用树根创作的纸案艺术品。据孔府有关记载,衍圣公孔毓圻曾向康熙帝上贡根雕如意、寿杖等物。清代也有用树根拼接的坐椅(图3:乾隆帝坐椅)。清人顾禄在《桐桥倚桌录·工作》中记载:“杖,俗称拐杖……大抵琢取山中榔、栗、楂老干为之,亦有方竹、剡藤为之者,光润可喜。”又据施鸿保《闽杂记》卷记载:“佛面竹,长一二杖,粗及把,节甚疏,每节有一佛面,眉目口鼻皆具,可谓手杖。俗称定光佛杖。”

解放前,在灾难深重的旧中国,根艺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宁海、浦江的“柴珠人”雕刻,嘉定、福州等地的竹根创作和树根家具生产逐渐衰落。许多专业艺人改行转业,使这门艺术濒临绝境,后继无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70年代以来,根的艺术在全国各地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从事根艺创作的人越来越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在1983年《根的艺术》记录影片拍摄后,1985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中国根的艺术联展”,并成立了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根艺研究会,使中国根艺美术走上了正规化、学术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将这门艺术定为“根的艺术”简称“根艺”,建立了根艺理论学说,使它登上了大雅之堂,成为中国文化艺术领域中一门独立的艺术门类。全国各地根艺作者和爱好者进行了10年的不懈努力,多次举办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国根艺美术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994年9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由二级学会晋升为中国文联所属的一级学会——中国根艺美术学会。现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40多个根艺团体,会员遍布各省、自治区、市。根艺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制作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目前,中国根艺美术正以新的姿态,沿着中国文化艺术发展的方向,走向繁荣和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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