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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淄博公有债权计划(淄博2020年政府债券)

资讯中心 2023年01月22日 21:28 112 pr2
政信城投标债固收理财

本篇文章为《2022年淄博公有债权计划》,希望对你投资有所帮助,最后要提醒各位,投资理财有风险,因此需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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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淄博拆迁名单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淄博高新区卫固房屋2022年01月18日拆迁,2021年12月17日,中华人旁誉亏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征收淄博市土地150.8914公顷,征收地块涉及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卫固村,张店区中埠镇大寨村、郭家村、张家村,桓台县索镇刘茅村、张茅村、崔茅村、后毕村、前毕村、李贾村、果里镇东沙村、三龙村等,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启动征收虚雀计划。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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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2022年债权转让如何有效

一、年 债权转让 如何有效?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 继承 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债权人 与受让人须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 。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 转让合同 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 债务人 。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 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典》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 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民法典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 债务 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可见,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时候根本都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条件,那债权转让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事实上,债权和债务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是,两者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有些流程是不太一样的,同时有些特定的债权关系也不能随便转让。

重磅!淄博市委、市政府将从“这五个方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日,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构建新旧动能转换政策体系的意见》,正文如下!

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新旧动能转换政策体系的意见

(2019年2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精准发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构建新旧动能转换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资源加快重点产业发展

1.集中发力培育壮大“四强”产业。统筹财政、创新、人才、金融、土地、能源、环境总量等要素资源,加快培育壮大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四强”产业。集中市级扶持工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四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培育引进、骨干企业发展、产业集群建设等。〔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改造提升六大优势传统产业。将省技术改造奖补资金与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加快推进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通过技改项目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地方新增财力返还、股权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加大对传统产业信息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应用工业互联网,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进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3.加快发展三大现代服务业。集中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骨干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建设。支持淄博新区金融聚集区建设,对外来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机构等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职能中心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4.大力发展“四新”经济。集中市级扶持创新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快“四新”经济主体培育、载体建设、服务体系和制度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设计、生产、运营等环节的深入应用。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给予配套奖励和融资支持。设立“四新”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四新”项目给予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四新”项目,与市级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5.加快淘汰低效产能。以钢铁、焦化、煤电、化工等行业为重点,落实职工安置、债权债务、财税金融等去产能配套政策,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扎实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6.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凡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研发创新载体,在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奖励资金基础上,分档给予配套奖励。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区县政府)

7.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协同创新。围绕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市级扶持科技发展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骨干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支持。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建设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对在三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配套奖励。支持大学生“零成本创业”,对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

三、加快产业园区和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10.统筹全域产业布局。加强园区产业布局统筹,引导各园区错位竞争、联动协作,重点围绕1—2个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淄川和博山等边界关联片区融合发展,对重大互联互通项目,搭建投融资平台,合理确定市级及相关区县出资比例,优先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实施。完善“飞地”项目税收分享机制,对项目转出地与项目转入地实行主体税收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县政府)

11.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依托重点园区,实施产业集群发展提升行动。对获批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省级优势产业集群,以及入围省级“十强”的产业集群,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对区县集约程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节约效果显著、两化融合程度高且发展潜力大的支柱产业集群,给予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2.激发园区发展活力。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行“区辖镇”模式和扁平化管理。创新园区运营机制,建立按岗定薪的绩效薪酬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绩效评价,根据省级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招商引资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动能转换支撑

13.强化人才支撑。落实“人才新政23条”及重点人才计划,加快引进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对新建设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在建站支持基础上,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再给予支持。加大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引进支持力度,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

14.强化项目支撑。聚焦“四强”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对“四强”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健全完善“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对市重大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后置补齐”,各审批部门先行提出项目模拟审批意见,在选址土地征收为国有、完成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企业书面承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可先行开展项目开工前期工作。项目取得土地后,各审批部门立即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项目竣工后加强后期监管和信用监督。入选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省重点项目、优选项目并落地实施的,市级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15.强化领军企业支撑。集成政策、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精准扶持工业企业50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50强,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规模与品牌优势突出的领军型企业。设立市级企业并购重组引导基金,支持上市公司、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并购或引进战略投资做大做强。支持央企省企与地方融合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做深做精主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政府)

五、积极创新保障方式

16.加强财税金融保障。全面落实各级减税降费、支持创新创业等政策措施。强化财政体制引导,加快构建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充实壮大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规模,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投入,确保每个“四强”产业至少建立一支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

17.加强要素资源保障。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方法,建立市场化、差别化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市优先发展产业生产要素依法优先供给。对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摘牌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探索推行“标准地”供地制度。拓展能耗空间,全市能耗消费增量指标优先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

18.加强营商环境保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3545”专项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实现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向企业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加大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新旧动能转换政策体系由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定期督导,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政策落实配套实施细则。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正向激励导向,鼓励支持部门和区县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为新旧动能转换探索路径、积累经验。要强化新旧动能转换政策体系和项目绩效管理,对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事后绩效监控和评价。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淄博政务督查)

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2年有什么规定

为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国家大力促进城市与城市联系,其中就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公路等方式来进行。那么,您知道 淄博市最新 征地补偿标准 2018 年有什么规定吗?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 征地补偿 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费以及相应农作物的补贴等。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 征地补偿费 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 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年的主要内容,若您是其他省份的群众,可以将上文内容进行作为参考。国家征地补偿与地方征地补偿政策大致相同。同时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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