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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蓬莱债权资产转让(烟台蓬莱房产)

资讯中心 2023年02月01日 18:32 241 pr2
政信城投标债固收理财

不少人觉得炒股很难,因为本来是抱着很大期望进入股市的,结果一不小心就亏钱了。这是因为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就一头扎进股海之中,呛几口水、甚至丢掉“性命”,自然也就是难免的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山东烟台蓬莱债权资产转让》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借鉴参考一下。

本文目录一览:

债权资产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属于资产转让吗

1、债权转让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资产转让;

2、产生转让损失在保证资料充分符合独立交易,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税前扣除,金额较大或资料不够充分建议由第三方出具相关专项报告;

3、汇算清缴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如产生转让所得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债券转让并没有进行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并不属于增值税口径下的金融商品,不属于征税范围;

6、债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无需征收印花税。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怎么操作的?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一般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规定。

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关于一般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规定:《执行规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一般确定债权的转让,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发《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彭鹏无偿受让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

“34号指导”重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参考:

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2、口头、书面通知

鉴于债权转让口头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

3、邮寄通知

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期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退回,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取得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证通知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无法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

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生效判决或裁决未明确***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如判决中确定利息、***金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判决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担保权益,应明确该担保权益是否一同移转;

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

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如何处理等。

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

丰润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能收回吗

比较困难,实在不行请走法律渠道

由于位处各方监管的盲区,产交所俨然成了各种违规理财品野蛮滋长的“金三角”。

2020年6月,张虹(化名)通过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1%;半年后,她又拿100万元投向这家公司的另一类似理财产品。2021年中,张虹投资的理财产品背后实际操盘的国商系爆雷,旗下分公司被警方立案,案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时,张虹已累计投资近500万元,回款无期。

在过去几年频频爆雷的理财市场中,张虹的遭遇并非个案。引起记者关注的,是张虹投资的两款理财产品资产挂牌备案机构为两家地方产交所。

熟悉资管行业或有非标固收理财产品投资经验的人,大多知道“金交所产品”,即通过金交所挂牌登记后发行的理财产品。过去数年,金交所是非标理财产品发行的一大通道,在诸多爆雷产品中总能看到金交所的身影。监管部门对此严加整治后,以金交所为通道的理财产品逐渐退出市场。

但类似的违规理财产品依然泛滥。之所以如此,是诸多产交所部分填补了金交所退出后留下的空白,成为当下非标理财产品寻求“合法化”为数不多可选的融资通道。

为什么金交所被严禁开展的业务,产交所还在做?

违规理财频现产交所身影

证券时报记者从张虹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看到,她于2020年6月通过投资顾问方丰润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丰润财富”)购买了100万元名为“中博联合债权项目07”(下称“中博债权”)的理财产品。

该项目由中博联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博联合”)作为资产转让方在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下称“烟台产交”)挂牌,北京亿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摘牌方受让中博联合债权后,将这一债权的收益权作为底层资产打包为理财产品后,销售给自然人。该产品投资期限18个月,最低投资10万元就可获得预期年化10%的收益率。

张虹于2021年1月又投资100万购入的另一理财产品“余信安和债权系列项目35号”,形式与中博债权相同,挂牌登记机构则变为杭州余杭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余杭产交所”)。

如今,张虹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逾期,而这些理财产品背后的国商系旗下公司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涉及理财产品资金规模上百亿元。一些关联公司的办公室在投资人上门追债时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国商系以国商集团为核心,旗下多个理财平台和资管公司作为公司的融资平台,实控人为车健。

作为这些已经爆雷的理财产品相关资产的挂牌登记机构,张虹的委托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质疑,它们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烟台产交两大股东分别是山东省和烟台市国资;余杭产交所也有国资背景,它的官网介绍称其是浙江省保留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的地方资本市场平台。

有此类背景加持,使得诸多并不专业的个人投资者在购买通过其登记资产的理财产品时,相信了理财经理对产品“合法合规”的描述,政府的公信力无形中被拿来作为背书。实际上,这些产交所在其中只充当了类似金交所的募资通道角色,对产品风险、底层资产真实性、交易环节等并无实质性的介入和审核。

比国商系规模更大,“世界500强”公司雪松控股旗下如今已经逾期的部分理财产品也是通过产交所挂牌登记后向投资者销售。

根据证券时报此前调查,在雪松控股发售总规模超200亿元的违规理财产品中,产交所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募资通道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证券时报获取到的超350只理财产品中,共有74只产品通过三家产交所挂牌登记,涉及金额共55.37亿元。这三家产交所除同样出现在国商系理财产品中的余杭产交所外,还有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下称“包头产交中心”)和宁夏产权交易所(关于雪松理财产品中更多产交所相关信息,详见《雪松200亿涉众募资调查》)。

这不是包头产交中心第一次出现在记者视野之中。2021年7月,证券时报曾发布报道《宜信财富迷局》,对当时宜信财富在售全部类固收理财产品梳理发现,这些产品通过5家产交所挂牌登记,其中就包括包头产交中心。

公开信息显示,成立于1993年的包头产交中心是经包头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唯一一家产权交易机构,由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国资委是该公司唯一股东)100%持股,属于根正苗红的国企。

雪松销售的74只通过产交所挂牌的理财产品中,有61只是在包头产交中心挂牌,总金额达44.4亿元。记者此前在包头产交中心官网搜索宜信财富理财产品,也有39只产品的挂牌信息。山东一地级市金融监管局负责交易场所监管的杨欣(化名)在工作中也早就注意到,包头产交中心在此类通道业务中表现“挺激进”。

让一家国企甘冒风险“激进”展业,原因也很简单——简单操作就可获取的丰厚收益。

证券时报记者多方了解到,一般而言,通过金交所、产交所等融资通道为理财产品的项目挂牌登记,收取的通道费为产品募资规模的千分之三,如产品规模为1亿元,收取通道费30万元。而这些挂牌机构要做的主要就是出具一份产品挂牌登记书或备案函。若仅以证券时报统计到的雪松控股旗下在包头产交中心挂牌的产品为例粗略估算,即使在通道费打五折的情况下,包头产交中心单从这一个客户处就能获得666万元的收入。

当金交所通道被掐断后,面对可观的收益,不少产交所纷纷下场,成为诸多涉嫌违规理财产品的募资通道。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至少有9家产交所充当过相关方涉众募资的通道,除前述所提外,还包括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佛山)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河北产权市场、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和衡阳市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附表)。而实际数量或远大于此。

资产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 合同成立 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 债权人 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 债权债务 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 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 ***责任 ,当第三人***时,由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 诉讼 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编辑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编辑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 抚养费 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编辑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 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 债务 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 连带责任 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 抵押 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1、由于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存在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对应的原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原债权上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风险; 2、若原 债务人 无法清偿,受让方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因原债权并未实际转让,无法实现债权资产与转让方的破产隔离等风险。 《 民法典 》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 债务 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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