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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政府债定融(延安市高新发展集团)

资讯中心 2023年02月20日 21:12 156 p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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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投融资增值服务平台——ICON盈创动力,采用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三方创新运作模式,通过建立“企业发展咨询中心”和“金融理财中心”,实现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证券、基金、专利、战略、财务、产权等交易及咨询全方面服务。同时,通过构建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创业研究所、财富俱乐部、信息化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为实现和支撑服务功能,成都高新投资集团与涌金集团、申银万国、毕马威等百余家国内外知名投融资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并实现部分入驻或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远程服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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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设机构

党工委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党工委日常党务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会务、督查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组织部   负责高新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监督党员干部;负责区内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务和干部调动、干部档案管理,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负责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高新区科协、统战等工作。

宣传部   负责高新区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规划,办好高新区《党建》杂志;负责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群工部   负责高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居民社区中的群团建设及双拥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纪工委 (监察室)   纪工委与监察室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负责高新区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高新区各级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处理。

管委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与信息管理中心)   高新区综合协调、行政事务、电子政务与信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管委会的文字综合、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负责接待、行政后勤事务;负责高新区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负责高新区网站及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维护等;负责高新区档案管理及执法。

政策法规局 (统计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新闻中心)   高新区负责政策法规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各项法规、规章体系建设;负责高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调研,提出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对高新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高新区发展规划;负责高新区一报一刊工作,对重大事件和先进典型组织宣传报道;负责管委会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高新区计划统计工作。

人力资源局   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干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人才引进;负责干部聘任,指导职工就业,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安置手续;负责高新区人才交流、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出国人员政审及劳动工资、劳动用工、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人事管理。

财政局 (政府采购中心)   高新区财政、物价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高新区财政预、决算,组织财政收入,控制和合理安排支出;负责高新区财经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高新区会计事务;负责高新区国家专控商品、基建投资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财金事务管理;负责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高新区物价管理;负责实施高新区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业务,管理招标事务,起草并执行业务合同。

环保建设局   高新区工程建设、环保、人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负责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负责高新区环境监测、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负责高新区环保、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

企业服务局 (行政服务中心)   高新区对区内企业进行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入区企业审批;负责高新区企业生产安全,统筹协调企业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需求服务,指导企业改革;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制度的建立、落实,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招商局   高新区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本合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商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和发布对外招商项目;负责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审批或报批三资企业和外资项目;负责审批、申报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发放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科技发展局(创业中心)   高新区负责科技发展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创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负责高新区科技计划的立项与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负责管理科技市场,技术合同登记;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与管理;负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高新技术开发工作;负责高新区创业中心和科技园的创建和管理;负责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项目日常管理。

社会发展局(街道办事处)   高新区管理区域内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农村事务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所属村庄的管理、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劳务协调等工作;负责文化、教育、卫生和民政、司法、民族宗教、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公用事业局(物业管理中心)   高新区管理公共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管理高新区市容环境;负责高新区房地产、房屋管理;负责高新区园林绿化及日常养护工作;负责高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负责高新区的环境卫生与清洁工作。

执法局   高新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综合执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区内规划、建设、人防、消防、市容、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受理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入区检查的相关事宜。

警务局   高新区综合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高新区社会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实施;负责管委会保卫工作; 负责高新区社会稳定,协调市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区内警务工作;负责构建高新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

督察审计局 (投拆中心)   高新区行政事务督办、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新区行政执法监督;负责企业的来信、来访、投诉事务;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负责督察管委会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高新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高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及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管理、监督。

宏观经济的含义、、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是怎么样的?

所谓宏观经济是指:指总量经济活动,即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2008年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物价总水平涨幅得到控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增长19.5%;粮食连续五年增产,总产量52850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财税、金融、价格、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新突破。进出口贸易总额2.56万亿美元,增长17.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924亿美元。

——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新增就业1113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实际增长8.4%和8%。

——全面夺取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的重大胜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圆满完成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

这些成就,标志着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出新的坚实步伐,极大地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力量,必将激励我们在新的历史征程上继续奋勇前进。

2009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综观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

做好今年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扩内需、保增长。坚持把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作为宏观调控最重要的目标,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长期战略方针和根本着力点,增加有效需求,加强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二是调结构、上水平。坚持把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变压力为动力,坚定不移地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整合生产要素,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保增长和调结构、增效益相统一,增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发展后劲。三是抓改革、增活力。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造活力。四是重民生、促和谐。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增长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尽快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是大幅度增加政府支出,这是扩大内需最主动、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今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必然会使财政收入增速下降;另一方面,为刺激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和深化改革,又需要大幅度增加投资和政府支出。为弥补财政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拟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比上年增加5700亿元,同时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全国财政赤字合计95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在3%以内,虽然当年赤字增加较多,但由于前几年连续减少赤字,发债空间较大,累计国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左右,这是我国综合国力可以承受的,总体上也是安全的。二是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初步测算,今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落实已出台的中小企业、房地产和证券交易相关税收优惠以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政策,加上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改善金融调控。保证货币信贷总量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广义货币增长17%左右,新增贷款5万亿元以上。二是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信贷投向的监测和指导,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三是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保证资金渠道畅通。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形成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合力。四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各类金融企业都要加强风险管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处理好金融创新、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要加强产业、贸易、土地、投资、就业政策与财政、货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形成调控合力。

(二)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一是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汽车消费政策,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引导和促进汽车合理消费。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便民消费,加快发展旅游休闲消费,扩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消费,积极发展网络动漫等新型消费。完善消费政策,优化消费环境。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要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抓紧研究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作,把中央财政的400亿元补贴资金用好用活,使企业增加销售、农民得到实惠。

二是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和优化投资结构。今年中央政府投资总额9080亿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文化等民生工程建设,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农田水利、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投资必须用在应对危机最关键的地方,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绝不能用于一般加工工业。要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发布信息、加强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和技改投资。我们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财富。

三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今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493亿元,加大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把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购买者,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和供给,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定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分类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是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抓紧全面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央财政今年再安排1300亿元灾后重建资金。加快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行维修加固与新建相结合。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今年底前住进新房。加快地震灾区学校恢复建设,确保今年底95%以上的学生都能在永久性校舍中学习。继续推进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搞好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灾毁耕地复耕。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灾区产业重建与发展。继续搞好对口支援和专项援助,管好用好灾后重建资金和物资。灾后重建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原定三年的目标任务,让灾区人民早日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今年重点抓好五件事:一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切实稳定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优化品种结构,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支持重要紧缺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稳定生猪生产,实施奶业振兴规划,推进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三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到明年底,基本实现全国乡镇和东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道路硬化,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再解决600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沼气用户,继续加强农村电网、邮政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建设。四是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壮大县域经济。五是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今年将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这标志着我国扶贫开发进入一个新阶段。要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坚持开发式扶贫,重点抓好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和移民扶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并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全面加强“三农”工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今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三农”投入7161亿元,比上年增加1206亿元。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向主产区倾斜,加大对产粮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二要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今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平均每斤分别提高0.11元和0.13元。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增加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和猪肉储备,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三要进一步增加农业补贴。中央财政拟安排补贴资金123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继续增加粮食直补。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实施油茶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130亿元,比上年增加90亿元。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播种面积,及时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四要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五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包括离乡农民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今年要围绕保增长、促升级,重点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一是认真实施汽车、钢铁、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着力解决这些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二是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并购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鼓励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三是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抓紧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增加贷款规模。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39亿元增加到96亿元。继续实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四是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建设创新型企业。中央财政拟安排200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贴息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适应市场变化,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推进产品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水平。五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咨询、软件和创意产业发展,拓展新兴服务领域。提升传统服务业。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要与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今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1461亿元,增长25.6%。一要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选择一些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项目抓紧开展工作,争取尽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带动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支撑产业振兴和经济长远发展。二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动员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第一线,推广技术、研发产品、创办科技型企业。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三要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落实自主研发重大装备国内依托工程和政府采购制度,着力发展重大成套设备、高技术装备和高技术产业所需装备,提高装备制造业集成创新和国产化水平。四要支持和推进新能源、生物、医药、第三代移动通信、三网融合、节能环保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创造新的社会需求。五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公用平台建设。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毫不松懈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一是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节能,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落实电机、锅炉、汽车、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坚持节能节水节地。积极发展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严格执行能耗和环保国家标准,加大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三是健全节能环保各项政策,按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狠抓落实。四是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国家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发挥表率作用。五是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加强石漠化、荒漠化治理,实施重点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保护水、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六是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象、地震、防灾减灾、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

(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改革开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将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在扩大开放中赢得发展机遇。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完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强规范管理。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完善民航、电信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电信体制改革配套监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我们强调扩大内需,绝不能放松出口。面对外部需求急剧萎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严峻形势,要清理和调整外贸政策,加大对进出口工作的支持力度。坚持出口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一是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适度扩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培育出口品牌。二是改善对进出口的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出口信贷;创新出口企业融资担保方式。三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鼓励出口加工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四是抓紧完善鼓励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五是努力扩大进口。重点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增加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重要能源资源和原材料进口。六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监管和服务;加强边境口岸建设。七是营造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妥善应对贸易摩擦。

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收费和检查事项。提升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和沿边开放水平。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在“走出去”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发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金融支持,拓宽对外投资渠道。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制范围。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六)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今年要集中力量办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实事,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就业中的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央财政拟投入420亿元资金。一是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到农村基层服务和参军入伍,给予学费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鼓励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一批投资少、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二是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农民工就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技能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加强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组织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三是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四是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自主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给予更大支持。五是进一步改善对就业的公共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扶持。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工作。农村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三是提高社会保障待遇。今明两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年增长10%左右。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中央财政拟投入社会保障资金2930亿元,比上年预计数增加439亿元,增长17.6%。地方财政也要加大投入。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今年要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2020年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年内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把小学、初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分别提高到300元和500元。逐步解决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增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争取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村“普九”债务问题。完善国家助学制度,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二是优化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继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引导高等学校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适应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提高1200万中小学教师待遇,中央财政为此将投入120亿元,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全面加强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鼓励大学生、师范生到基层、农村任教。四是推进素质教育。各级各类教育都要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快课程、教材、教育方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把中小学生从过重的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思考、实践、创造。五是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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