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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期货有限公司-城债系列资产管理计划(期货 债券)

资讯中心 2023年02月26日 21:25 168 pr2
政信城投标债固收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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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 (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通常由几方签署

期货资管合同通常是三方签署的,分别为:优先资金方、劣后资金方(投顾)、期货公司。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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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资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式并充分披露资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资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装置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物件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资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资讯科技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专案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专案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专案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水货手机可以公开销售吗?

水货手机因为有它的存在,自然就有一定的市场,公开不公开是相对而言的,只是场所的选取和宣传的方式有别!

请问难民服装可以公开销售吗?

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样的公开销售,如果是让 *** 给你发执照的话,那你就死定了。那是违法的。

有版权的技术视讯,可以公开销售吗

这个需要本人允许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开销售,如果没有允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给版权人进行资金赔偿。

资管计划产品 可以销售给什么公司

保监会新政后,首单资产支援计划成功发行。

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支援政策,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负面清单管理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体系。保监会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释出了《暂行办法》,初步完成了保险体系资产支援计划业务的顶层制度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资产支援计划暂不在交易所挂牌,属于私募产品,发行方面采取“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方式。保险机构在参与资产支援计划业务时,若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保持不变,产品可事后向保监会报告,方便保险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制产品,也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险资金通道。

作为《暂行办法》释出后首单获批产品,该支援计划受到了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关注及支援,认购机构多为保险机构。凭借保险机构的资金优势,后续随着同类产品数量的增加,资产证券化领域银、证、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显现。

自住型商品房公开销售后可以转让吗

公开销售后依然是自住型商品房,仍需要取得房产证后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且向国家上缴30%利润。

大众志俊1.6对外公开销售吗

没有~!迈腾从上市到现在一共有6个排量 1.4TSI 1.8TSI 2.0FSI 2.0TSI 3.2FSI 其中3.2FSI是德国原装进口 1.4TSI 刚上市不久 2.0FSI 已经停产~!在上面比较常见的就是 1.8TSI 2.0TSI~!

自住房公开销售后再可以申请自主房吗

如果自住房专案公开销售,就不用申请了,直接准备材料去售楼处购买就可以了。

iphone 6预售到什么时候公开销售

苹果公司宣布新款iPhone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上市,售价分别5288元和6088元起。

苹果公司宣布iPhone 6及iPhone 6 Plus将于10月17日在中国内地正式上市,两个型号新款iPhone均有16GB/64GB/128GB三个容量,以及银色/金色/深空灰三种颜色,其中iPhone 6售价分别5288/6088/6888元,iPhone 6 Plus售6088/6888/7788元。

使用者可以于10月10日周五起通过Apple Store线上商店预订iPhone 6和iPhone 6 Plus。10月14日周二起,使用者还可以预约全新iPhone并于10月17日周五起去Apple Store零售店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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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要求,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对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

四、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五、协会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流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也可以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或进行现场检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协会将加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七、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主体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募集期间;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 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看完本篇文章《XX期货有限公司-城债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股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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