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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泽城历史)

资讯中心 2023年02月28日 23:49 158 pr2
政信城投标债固收理财

导读:今天讲解《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内,容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信托聚焦网立场,如有兴趣可以收藏本网站!

本文目录一览:

哪些基金可以买城投债

城投债基金有以下4款

四川遂宁:龙腾纯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山东济宁: LT 纯债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川江油:金泽城投债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淮安:金泽城投债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020年中期私募基金长期业绩榜

近三年A股市场行情跌宕起伏,既有2018年的低迷,也有2019年以来的结构性行情。尽管市场行情多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Wind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9月11日,共有4580只私募基金完整披露了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基金净值数据。各类策略私募基金近三年整体均取得正收益,其中宏观策略基金取得了41%的回报,表现最优;市场中性基金为25%,紧随其后。

基金公司方面,大凡投资作为一家在管资产1-10亿的私募公司,业绩领跑万家私募基金公司。在管资产50亿元以上的私募公司中,九章资本、于翼资产、宁聚资产居前。在管资产20-50亿元以上的私募公司中,石锋资产、弘尚资产、新思哲投资排名前三。在管资产10-20亿元以上的私募公司中,天倚道投资位居第一,壁虎投资、巨杉资产位居二、三。

// 公司篇 //

01 私募基金公司业绩榜

截止2020年6月30日,据459家私募公司近三年(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的业绩统计,有20家超过130%;这20家私募公司的中位数收益率为153%。其中,大凡投资私募基金位居第一,其次是赛亚资本和天倚道投资。从地区分布来看,10家来自上海。

按照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管理人规模数据统计,管理规模50亿以上的私募中,前20名公司近三年中位数收益率超127%。九章资本、于翼资产、宁聚资产居前。从地区分布来看,9家来自上海。

管理规模20-50亿的私募基金公司,前20家公司中位数收益率超过79%。石锋资产、弘尚资产、新思哲投资居前三。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

管理规模10-20亿的私募,前20家公司中位数收益率超过64%。天倚道投资位居第一,壁虎投资、巨杉资产位居二、三。从地区分布来看,上海有8家,深圳有4家。

管理规模1-10亿的私募,前20家公司中位数收益率超过100%。大凡投资居首,赛亚资本紧随其后。从地区分布来看,上海有8家,深圳有4家。

02 五年期私募公司业绩

截至2020上半年末,以各私募管理人旗下的三只代表基金近五年(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业绩为考量,前 20家公司近五年中位数收益率高达126%。

// 基金篇 //

03 各类策略私募基金中位数收益率

近三年各类私募基金整体均取得正收益,其中宏观策略基金取得了41%的回报,表现最优;股票市场中性基金以25%,紧随其后。

04 私募基金业绩TOP20

Wind数据覆盖的披露近三年净值(月度净值完整度=90)的4580只私募基金中,大凡1号业绩获得近三年冠军,赛亚成长1号、赛亚美纯分别位居第二、第三,前20名均给投资者带来了超过两倍的惊人收益。

05 私募股票多策略基金业绩榜TOP20

多策略是指采用多种互补的策略,以此来降低策略失效的风险。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121%。赛亚明星、宁聚量化多策略领涨,前十四名涨幅均超100%。

06 私募组合策略基金业绩榜TOP20

私募FOF中,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51%,同亨爱弗FOF1期、博孚利CTA-FOF5号领涨。私募FOF大部分都是投资内部的基金。

07 私募管理期货基金业绩榜TOP20

期货量化策略多种多样,以CTA(趋势跟随)策略为主,兼有套利,对冲等策略,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113%。大凡1号收益率占据分类榜单第一,大幅领先同类策略基金。

08 私募股票多头基金业绩榜TOP20

近三年,股票多头的策略表现出色,其中赛亚成长1号位列第一。

09 私募股票市场中性基金业绩榜TOP20

股票市场中性策略中,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71%。其中,天下溪领涨。

10 私募债券策略基金业绩榜TOP20

债券策略中,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45%。其中,稳盈3号(景唐)领涨。

11 私募宏观策略基金业绩榜TOP20

宏观策略中,前20名中位数收益率超70%。其中,东方港湾马拉松全球领涨。

*以上数据不作为投资参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私募数据纳入统计的标准:

纳入三年期榜单统计的基金成立日需早于2017年7月1日,纳入五年期榜单统计的基金成立日需早于2015年7月1日;

到期日需晚于2020年7月1日;

在榜单的统计时间范围内月度净值完整度=90%;

基金净值在榜单的统计时间范围内未发生异常波动,如大额赎回造成的大幅上涨;

所用数据来源为Wind私募数据库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

若贵司产品因净值未更新没有参与排名,请发邮件至净值对接邮件地址:GR.PFData@wi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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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以及变通思路

导言: 不论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回购协议安排都颇为普遍。笔者试从执法监管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别梳理该等回购协议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规问题、效力问题,并就防范有关风险的变通思路和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目录

01  | 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02  | 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03  | 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04  | 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06  | 结语

一、执法监管层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因何被认定违规

先来看看近期国内各地证监部门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案例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类似文件被认定违规,大致存在如下特点: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资人保证预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作出回购承诺/承担回购义务

- 回购条件仅与投资本金受损或收益无法兑付直接挂钩

- 回购承诺/安排作出时,投资人实际盈亏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二、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距离监管红线有多远?

所谓,“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额而言,“回购”的本质应是关于基金份额的转让/买卖交易;但因该交易背后的回购对价可自由协商、甚至无限溢价的属性,使得其同时成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见形式之一。而回购协议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问题,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协议具体呈现,譬如基金份额受让协议、承诺函、无条件回购承诺等。此外,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购协议,差额补足、保证担保等也可能会被同时作为配套安排。

若回购协议涉及“保本保收益”,对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将可能违反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违规安排,基金管理人将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根据处罚情况,暂停备案周期可能6个月到12个月不等)。

不过,仅从上面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文件来看,法律层级相对较低;此前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亦有类似的条款,但其何时正式颁布和施行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涉嫌违反法律层级较低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为依据否定该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实践层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依据和思路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裁判依据和思路可谓大相径庭。

1. 是否有关于回购协议无效的直接依据?

笔者认为,至少目前看来,没有直接、明确的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似乎提供了参考依据。其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但是,上述规定中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而是否必然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仍存有疑义之处。其次,《九民纪要》并非各地法院应当强制适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会完全依此文件进行裁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违反《信托法》“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在(2021)沪74民终663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简单明了地指出:

“ ……在《保证与回购协议》中,XX公司向投资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资认购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确固定回报的承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约定显然为刚性兑付约定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为无效约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案涉回购协议文件构成“刚性兑付”,并直接援引《信托法》的条款作为合同无效之依据。《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该条款虽然通常被理解为对刚性兑付之限制,但将其划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之范围是否妥当,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可以看出,在针对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无奈援引其他位阶更高的法律条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并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以《基金合同》作为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上海浦东法院近期判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在(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则却采用了与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案涉回购约定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即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系 名义上为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实质上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本院 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解决 原、被告二者之间的纠纷…… ”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换言之,在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同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虽然回购约定无效,但是投资人仍可以基于有效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投资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质上还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无效”的思路来确定投资人的请求权基础。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保底协议无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号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 ……就XXX签订的回购协议, 其本质系保证委托人本金不亏损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协议,该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了资本市场规则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汇盈泰丰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其与宋燕林签订的 保底协议应属无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违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诺无效

(2021)赣0113民初5523号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

“…… 《差额补偿及回购承诺》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违背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原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属部门规章,但规章内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应认定 保底承诺无效 …… ”

四、回购协议涉及“刚兑”,仍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于认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无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统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该等协议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

在(2020)浙01民终9807号二审判决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承诺函》的内容是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受让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额收益权并完成付款,景乃君作为案涉基金的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承诺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视、新鼎明文化、方军、陈杰向景乃君出具《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视”系案涉契约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关联公司,“方军”、“陈杰”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彼时,《九民纪要》已经发布,但浙江当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纪要》的任何规定。可见,浙江当地法院在处理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效力问题上,采取的是最严格的尺度。

在(2020)粤0304民初52674号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亦采取了类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构成借贷关系为由

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记载了……,但是从涉案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看, 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 ,故涉案合同虽名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合同实际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 …… ”

笔者认为,深圳中院并没有明确否认案涉回购协议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协议项下应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这与上文提到的(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案件(同样涉及借贷合同关系的确认)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质的不同。

五、变通思路:如何防范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违规/无效风险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购承诺

在(2020)沪74民终1045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出的刚性兑付承诺当然无效, 但法律并未禁止第三方对投资人作出兑付承诺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审认定XXX作出的兑付承诺在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托管人,亦非基金销售机构, 其是作为第三方 与XX签订《回购协议》。涉案《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XXX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协议和承诺履行义务…… ”

那么,应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围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员工或关联方等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笔者认为,为最大程度地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及合同无效风险,该“第三方”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之间应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或其他间接权益关系。

2. 在投资人之间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0)浙民终548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基金合伙份额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是XX、XX分别作为XX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就XX公司的投资保障所达成的协议……另外,XXX以 合伙份额回购约定违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为由主张约定无效,该主张缺乏依据。 《合伙协议》《承诺函》《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中关于合伙份额回购的约定,对XX公司 具有约束力 ,其应依约履行。 ”

又如,在(2020)沪74民终289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实质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间 因对赌协议触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对内转让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赌内容未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也未违反《暂行办法》第1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监管规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 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 ”

笔者提示,这类基金投资人之间签署的回购协议,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也即在监管之外的平等主体之间达成有关回购约定;否则,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的利益关系,仍可能引发协议无效之风险。

3. 在投资人盈亏已确认的情况下达成回购协议

在(2021)沪74民终546号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 ……《回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赎回阶段签署 ,并非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签署,结合《回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在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相关补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

在基金赎回阶段,因投资人的损失已经确认,由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或许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约定;但笔者提示,由于回购协议签署时点的真实性较难确定,这种安排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违规和处罚风险。

4. 以管理人或基金***事件为作为回购条件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尤其是涉及国资背景LP(例如引导基金/母基金)的情况下,LP可能会要求针对管理人或基金***的情形下赋予LP提前退出的权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额回购)。当然,***情形不能包括投资本金受损或预期收益无法兑现等事件。

在契约型基金领域,类似的回购协议之效力同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粤03民终21711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约定的一项回购条件为: 投资人将投资款支付到契约型基金指定账户之日起,且契约型基金成立满24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契约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购条件并未与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兑现直接挂钩(即不涉及刚性兑付),而是强调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分配。

此外,笔者建议,在设计回购条件的时候,列举的***事件应尽可能具有较高的严重程度(避免过于轻微);同时,建议同时设置宽限期纠正条款,在宽限期届满后投资人再行使回购权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回购安排

在 (2021)沪0115民初24875号终审判决中,案涉回购协议为一份《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约定了 无条件回购 条款,只要原告持有转让的基金份额满167天对应日的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请回购,被告须无条件按照XX的转让价款回购;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回购,在涉案基金到期时,被告也须无条件按照上述金额回购…… ”

形式上,上述协议没有任何关于保本保收益的明确承诺,但投资人有选择在特定期限届满后、要求管理人或关联方无条件以固定对价回购基金份额的权利;本质上,该约定与借贷已无任何差异。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该案的回购约定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同时本案应按照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

而在(2020)粤03民终20473号案件中,案涉回购合同中同样有关于特定期限届满后、相关方应无条件回购投资人所持基金份额的类似约定;但同时,相关方在回购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诺,在此情况下深圳中院仍然将案涉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购协议具备借贷关系的外观后,协议的效力或许能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是作为虚假意思表示背后的隐藏行为,还是直接被认定为借贷合同);但由于借贷安排与刚性兑付安排之间的界限模糊,且鉴于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统一,此类回购协议的无效风险仍然无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规避。更重要的是,对于执法监管机构而言,恐怕其无动力也无能力辨别相关回购协议背后的实质。因此,违规和处罚风险依然存在。

六、结语

笔者认为,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未来仍然将会是私募基金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了防范有关违规和处罚风险,以及潜在的无效风险,相关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评估,并采取最为合规和妥善的方式设计有关条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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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排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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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什么?

什么叫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 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范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参考资料:baike.baidu/view/14804

什么叫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 *** 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贰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参考资料:baike.baidu/view/103437#1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 投资方式。

基金理财是百姓理财最简单易行的方式之一。它投资的资金门槛不高,一般1000元就能投资基金;基金用 *** 理财的方式,让投资者手中的“小钱”变成基金的“大钱”,能够在证券市场进行组合投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基金是委托专业人士投资,比投资者自己直接投资,省时省力;基金还有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基金投资更加规范、透明。

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多少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也不同于债券,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2006年以来,我国基金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为投资者带来了高额回报。2006年是中国基金行业大幅度跳跃式发展的年度。中国经济及企业盈利的持续稳定高增长、经济系统内及其充裕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投资品种的国际范围价值量比较、股权分置改革的圆满成功,等等,都奠定了2006年度证券市场发展的坚实基础,股票市场指数不断涨上新的的高位。2006年,股票市场行情在经过了4年多时间的大跌、长跌之后,以罕见之势强劲大涨、长涨,市场上代表性较强的6个指数——上证综指、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综指、深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的年平均上涨幅度达到了121.03%。

在上述良好的基础市场行情背景下,凡是涉及到股票投资的基金,不论哪个类别,不论规模大小,都取得了有史以来最好的业绩。

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概念吗?怎么去区分以及它们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的一种,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广义的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像李连杰的壹基金,就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是一种慈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我国当前社会上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 投资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根本属性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点明显有别于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程度、收益程度均高于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项目。这从根本上讲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预期的收益高低存在差异。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而不是中小散户认购基金,中小散户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识不够,不能承担这份风险,一般不会投入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道理,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不上市,不能由市场中小投资散户来承担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是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退休基金、家族或慈善基金。

(2)投资对象和资产组合不同。

现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票和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也有少量的房地产和实业项目;而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于一定行业的科技项目和成长性企业,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票”。只是投资于股票能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收益。那种认为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而私募股权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3)投资的期限和变现方式不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资,有较强的投机色彩,投资组合的变换较多,主要从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套利;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只能从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获得回报。第二章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

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专门投资于成长中的中小型企业的法人股,未来通过这些企业的上市来实现退出并且盈利 。一般说的私募基金是对应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种流动性好的有价证券,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

基金到底是什么啊

先说股票,就好比我是一个卖苹果的人,还有另外九个卖同样苹果的人,我们十个人组了个公司卖苹果,我说一个苹果一元钱,现在我有100个苹果,所有人都将这100个苹果一元钱的价格分了,每人10个。这时候,你来了,说市场上没有苹果买了,想花2元钱买10个苹果,我们当中的一个人说好并卖给你了,结果,其他没有苹果的人也想买,出了更高的价钱,用3元、5元甚至10元申请买苹果,我们几个有苹果的人这时候可以卖,而你也可以把自己手里的一个2元买入的10个苹果以一个10元的价格买入,这时候你就赚钱了。过了不久,你发现苹果升值越来越快,又想买回来,这时候已经20元一个了,可是你觉得苹果还有更大价值,咬咬牙买了10个,结果,买了没多久,苹果就没有市场了,大家都觉得苹果原来不值这么多钱,没人愿意买了,并且开始有人清仓赔本甩卖了,苹果的价格于是一路下跌,你就被套了。股票买卖的道理就跟这个差不多。

理解了苹果买卖,就可以明白基金是什么了。基金经理就是负责观察苹果市场的人,他已经在这个市场摸爬滚打了n年了,学的就是这个专业,你经过苹果市场的动荡,觉得自己投资风险太大,就把钱交给经理,他会认真的在苹果市场里竟挑细选,看哪种苹果有潜力看涨,然后,把跟你一样把钱交给他的这些客户的钱用来进行投资,获利后再将资金撤出,因为他的经验比你多得多,赔的机率小,而且,因为他收了好多好多人的钱,投资的资金很充裕,随时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好坏进行调整, 于是,你就可以抽出时间做别的事情了,偶尔检查检查运行的情况,如果赶上苹果市场一直都不好,那就先把钱放在经理那儿,等市场稍有好转,他一定不会让你太过失望的。

不知道这样的比喻对于理解有什么帮助没有。

证券投资基金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攻集起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于股票或债权等有价证券,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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